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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外投标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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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我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外经贸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招(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拟承担政府间项目的我国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指定的行业商会提出参加项目投(议)标的申请。
商会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被推荐企业的名单,其条件包括: 1.企业具有外经贸易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 2.企业或其合作伙伴具备与其拟参与投(议)标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部门审核的企业近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4.企业跟踪、介入项目的先后及是否进行过一定的前期工作。 5.企业是否在国内、其他国家或项目所在国实施过同类项目及其规模和工程质量情况(分别附交合格有效的质量验收证明)。 6.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关商会根据项目规模决定推荐参与投(议)标的企业数量。外经贸部根据为通过上述资格审查的企业出具推荐函,无推荐函的企业不得参加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 该办法自2000年7月11日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