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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房地产“消法”的五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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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1月21日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据称该省以地方立法形式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在全国尚属首例。 该条例共21条,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地方立法依据。二是明确规定了房屋消费者可以退房的三种情形,即(1)因房屋权利受限制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2)逾期交房超过一年未能交付的;(3)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或房屋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时,经营者不予修理,或连续修理、重作、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不合约定的。三是规定了六种“加倍”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即(1)房屋面积允许误差未约定,不足部分超过千分之六的;(2)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3)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4)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5)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6)其他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四是允许消费者与经营者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价。五是禁止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前收取定金。无疑,该条例的上述规定极大地保护了房屋消费者的权益,也将有效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特别是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保护房屋消费者的权益,非常值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立法部门思考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