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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

    

标准名称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号

GB 6763-2000

标准正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民用与工业建筑所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室内装饰材料和生产建材产品用工业废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713—1989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  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放射性  radioactivity

    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γ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3.2        核素  nuclide
具有相同数目的质子、中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

3.3  天然放射性核素  natural radionuclide

    天然存在的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3.4  放射性活度  activity

在给定时刻,处在特定能态的一定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A是dN除以dt而得的商。A=dN/dt

    其中:dN是在时间间隔dt内 ,该核素由该能态自发发生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

3.5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放射性比活度C是指某物质的放射性活度A除以该物质的质量m而得的商。

       C=A/m            单位:Bq·kg-1   (贝可/千克)

3.6  贝可(勒尔)  Becquerel

    贝可Bq是国际单位制SI的活度单位名称。它等于S-1(S-时间单位,秒)

3.7  不确定度  uncertainty

测量结果对真值偏离的范围。一般表示为平均值的百分数。

3.8        质量厚度 

              dρ=d·ρ

式中:CRa——建筑材料产品中的镭-226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Bq kg-1;

      CTh——建筑材料产品中的钍-232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Bq·kg-1

      CK——建筑材料产品中的钾-40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Bq·kg-1

4.1.2    空心建筑材料制品

 

 

 

CRa≤200                       (4)

当空心建筑材料制品的空心率大于25%,或质量厚度小于8 g/cm2时,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的限值可适当放宽,但应同时满足式(3)和式(4)

                     

CRa——空心建筑材料制品中的镭-226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Bq.kg-1

      CTh——空心建筑材料制品中的钍-232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Bq·kg-1

      CK——空心建筑材料制品中的钾-40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Bq·kg-1

4.2         建材用工业废渣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或空心建筑材料制品时,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的控制要求按下列条款执行:

4.2.1 若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核酸比活度同时满足式(1)和式(2)或式(3)和式(4)时,其使用量不受限制。

4.2.2 若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不满足式 和式(2)或式(3)和式(4)时,必须考虑工业废渣的掺量,使起产品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能同时满足式(1)和式(2)或式(3)和式(4)

4.2.3 若利用含碳工业废渣(如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等)生产烧结建材制品时,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进行烧失量校正,在除以(1-β)后(β为含碳工业废渣在1050℃的烧失量,%),应满足4.2.1或4.2.2的要求。

4.3室内装饰材料

   室内装饰材料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按4.1.2条执行。

5.  检测方法

取样与制样

5.1.1  取样:取有代表性的分析样品2 kg。

5.1.2  制样:用破碎机将上述样品粉碎至粒径小于3mm,然后用粉磨机将样品磨细至粒径不大于0.16mm。

5.2 检测步骤
  按GB/T11713的规定进行。当待测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37Bq.kg-1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此法作为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的仲裁方法。

    6 附则

6.1 各企业对产品的天然性核素比活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例行检测。

6.2 各企业在日常生产时,当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

6.3 若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比活度均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本底时,其产品和废渣均可在本地区使用。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合理利用工业废渣资源,避免天然放射性物质含量过高的工业废渣用于建材,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我国曾先后于1986年颁布了GB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和GB9196-1988《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总结过去十多年来实施标准的经验,并根据建材工业发展的新情况,在参考发达国家同类标准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修订,合并为一项国家标准。

本标准以上述两基崭家标准为基础,基本保留了原标准的框架、结构;但适当放宽了对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的控制要求;并增加了空心建材制品和室内装饰材料的内容;同时,对利用含碳工业废渣生产烧结建材制品时,其放射性物质含量控制值增加了对烧失量的校正。另一方面考虑到原标准的实施情况,删去了原标准中磁于对建材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的γ辐射计量率检测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6763-1986、GB9196-1988。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杨钦元、李瑞香、马振珠。

本标准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测试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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